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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起草说明和解读

撰写时间:2023-10-31 10:15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

救助方案》起草说明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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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1年以前南宁市城市低保一直实行“补差发放”,即按照家庭收入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计发低保金。随着居民收入渠道日益多元,困难家庭情形更加多样复杂,准确核算城市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以确定补差发放金额的工作难度日益增加,计算结果偏差性大,给基层工作带来多不便。我局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南府规〔202217 精神照农村低保计发办法,对城市低保保障对象进行分类、分档确定低保金

二、实施的必要性

(一)实施成效

实施分类分档救助方案,一是更有利于基层经办人员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批、确定保障金额,有助于推动城市低保公平、公正实施。二是增强城市低保资金的精细化管理。城市低保实行补差发放,各保障对象家庭的保障金额“千差万别”,难以区分各保障水平区间及保障人数,在进行低保提标测算、财政资金预算、补助水平管理以及统计工作等均非常不便。实行分档发放后,民政和财政部门可以精确掌握各个保障档次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更便于城市低保资金的精细化管理。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南府规〔2022〕17 号)规定:A1类对象补助水平805元/人·月;A2 类对象补助水平 705 元/人·月;B1 类对象补助水平 505 元/人·月;B2 类对象补助水平 345 元/人·月;C1 类对象补助水平 235 元/人·月;C2 类对象补助水平 160 元/人·月。

、征求意见情况

20235兴宁区民政局起草修订了《南宁市兴宁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向城区财政局及各街道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2023年5月24日至6月6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予以挂网公示,广泛向社区各界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无意见反馈

2023年6月8日,收到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对《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征求意见稿)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提出意见:(一)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施行日期,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的具体日期”;(二)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不符合《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终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用于作出废止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的规定。我局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具体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修改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95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为:

A1类对象补助水平805元/人·月;

A2类对象补助水平705元/人·月;

B1类对象补助水平505元/人·月;

B2类对象补助水平345元/人·月;

C1类对象补助水平235元/人·月;

C2类对象补助水平160元/人·月。

五、其他

(一)本方案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兴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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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相关文件: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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