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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教〔2023〕5号关于做好校内课后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3-02-15 17:00     来源:兴宁区教育局   

城区各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围绕清廉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思路、细化举措、压实责任, 推进清廉学校”建设同时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监管,确保课后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14)号、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规〔2022〕2号)精神,经我局研究,现对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课后服务费城区公办学校为120元/生·月,乡镇公办学校为80元/生·月,收费对象为乡镇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非寄宿制学生。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

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参照相同办学层次公办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各校切实担负第一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方式、收费方式等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我局基教股备案。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各校要将课后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在公示栏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各校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课后服务并收费,在开展课后服务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

(三)学校作为收费主体,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缴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收取课后服务费要开具税务发票。

(四)学校不得以代收费名义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不得跟伙食费等其它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合并收取。

(五)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应按服务的实际课时据实收取,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课时据实退还所缴费用原则上课后服务参加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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